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03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被   告  謝坤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自當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不得繼續,應再開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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