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
原   告  黃淑瑛
被   告 黃 昱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本票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票號│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
│一│99.10.28│30000元│WG0000000│未載│99.11.29│
│││││││
├──┼────┼───────┼─────┼──────┼──────┤
│二│99.12.31│10000元│WG0000000│未載│100.1.2│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