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林敬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與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受讓訴外人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後,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
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鄉○○
路○○○巷○○號10樓,所涉侵權行為地則為新北市○○區○○
○○○道處,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