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戴愛芬 律師
丁榮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本院於95年1月5日宣示判決雖將原判決撤銷,依連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論處被告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該案尚未確定,有上訴權之人仍得上訴)。因前項原因依
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嗣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陳稱:「我們先前有聲請交保,針對上訴的問題我有請教被告,被告也表明他不上訴了,這件案子很快就能確定,沒有非予羈押難以審判的問題,另外被告與其阿公、奶奶的關係非常的好,他們二位長輩的年齡也大了,身體狀況也不好,我們擔心被告關出來以後,二位長輩是否還在,如果檢察官沒有上訴的話,這個案子可以確定,被告也希望早點去執行,在過年之前,請庭上讓被告交保與二位長輩一起過年,過完年後被告一收到通知,就能馬上去服刑,我身為辯護人,我也願意幫被告擔保。這個案子承蒙 鈞長 減刑之後,我有一些朋友及客戶都說為何被告不能交保,有些經濟犯、貪污犯犯十幾年的罪都可以交保了,為何這一件案子被告不能交保,如果這個案子能交保的話,這對社會大眾對司法的觀感是會有幫助的,請鈞長再次考量,這也是被告最後一個請求。」經查關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本院已以94年度聲字第1498號裁定駁回,被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刻整卷陳送最高法院審理。辯護人所述關於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如前述已另行處理。至於辯護人所述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而經濟犯、貪污犯犯十幾年的罪都可以交保云云,陳述其主張被告無再行羈押必要之意見。惟本院認個案案情各異,以本案而觀,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第1項之罪罪證明確,其嫌疑重大,本院對之所宣告之刑已達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所犯法定本刑原達死刑、無期徒刑,經依法減輕其刑二次,並衡酌全案情節量處該刑度),本案造成社會恐慌與不安,案件亦尚未確定,縱如辯護人所述,被告不上訴,檢察官亦未上訴,案件確定時,本院以:為順利對被告予以執行,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確定後執行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