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主文中「新臺幣0元整」為何項金額。
二、聲請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