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刑事訴訟部分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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