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天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06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士簡字第1557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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