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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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