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丙○○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乙○○、戊○○、丙○○及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戊○○、丙○○及丁○○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