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曾國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3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98號│字第1407號│字第14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9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02│105年度審簡字第1902│││││號│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4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9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902│105年度審簡字第1902│││││號│號││├────┼──────────┼──────────┼──────────┤││判決│105年8月15日│106年2月18日│106年2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