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抗字第67號抗告人 王藝蓁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追加分配,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10月6日10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許可追加分配之繼承遺產逾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因繼承被繼承人 王建輝 之遺產,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9分之1,詎原法院誤認伊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並裁定將之列為追加分配之標的,顯有錯誤,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所明定。又上開條文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於民國103年7月1日依本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自103年9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因抗告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遂於103年11月19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於104年2月25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免責,且於104年8月6日裁定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自陳其父親即王建輝於103年9月間死亡,留有數筆土地之遺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萬元左右等語(見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卷第74頁),是抗告人可繼承之遺產價值,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予債權人之餘額,具有追加分配之實益,故相對人就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為追加分配之聲請,核無不合。
㈡、惟系爭土地王建輝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王建輝死亡時,其繼承人有配偶即抗告人之母 謝罔市 、長女即抗告人王藝蓁及代位長子 王振福 之孫女 王嘉華 等共三人,而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考(見104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卷第49頁)。而抗告人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應為9分之1,此有抗告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憑符(見本院卷第14頁、第15至21頁、第22至28頁)。是本件應於抗告人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9分之1範圍內為追加分配。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繼承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具有追加分配之實益,自應由本院裁定許可為追加分配,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原法院未察,竟認抗告人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並將之列為追加分配標的,就超過部分,容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至於上開未超過部分,原裁定准許,並無不當,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抗告人繼承被繼承人王建輝遺產明細)┌──┬──────────┬──────┬──────┐│編號│遺產坐落│土地面積│應有部分││││(平方公尺)││├──┼──────────┼──────┼──────┤│1│澎湖縣○○鄉○○段13│267│9分之1│││地號│││├──┼──────────┼──────┼──────┤│2│澎湖縣○○鄉○○段13│48│9分之1│││之1地號│││├──┼──────────┼──────┼──────┤│3│澎湖縣○○鄉○○段│344│9分之1│││153地號│││├──┼──────────┼──────┼──────┤│4│澎湖縣○○鄉○○段│427│9分之1│││178地號│││├──┼──────────┼──────┼──────┤│5│澎湖縣○○鄉○○段│946│9分之1│││186地號│││├──┼──────────┼──────┼──────┤│6│澎湖縣○○鄉○○段│59│9分之1│││914地號│││├──┼──────────┼──────┼──────┤│7│澎湖縣○○鄉○○段│383│9分之1│││221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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