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永欽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裁定准於民國104年9月18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債務人現年58歲,現於外租屋居住,102年、10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稅,名下並無不動產及股票,僅有1989、1993年出廠,目前已無殘值且失蹤之自小客車二輛,並為高雄市仁武區冊列之清寒家庭,並無受領任何社會補助。又債務人自61年間開始投保勞工保險,至100年間退保前,最高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債務人並自陳現擔任臨時搬運工為生,每月所得約22,000元,在查無債務人其他收入之證明,債務人現每月平均受領薪資22,000元與其以往固定薪資收入相當,足堪信為真實。上開情形,分別有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高雄市仁武區清寒證明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憑。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700元,清償期間6年,合計清償554,4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送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為債權人表示反對而未獲可決。
三、按,債務人就其自己所負債務既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自應節制自身生活所需以清償債務,如動輒限制債權人行使其法律上之債權權利,於債權人即難謂公平。本件債務人既已身負無法清償之債務,自應以節制生活支出,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所需以外之可處分所得用以清償債務,始得調濟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趨於衡平。在參以內政部公告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485元,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得以證明者外,債務人為維持個人基本生活必要費用,應以該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限。據此計算,以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22,000元之薪資固定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485元後,債務人每月所餘可支配處分之固定薪資收入僅餘9,515元。而聲請人所提出每月7,700元,清償期間6年,清償債務總額554,400元之更生方案,雖僅達全部無優先權及無擔保債務總額之百分之39.04,然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債務者,即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旨,再參酌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鉅額債權債務關係,係因房屋貸款經受強制執行後之不足額所致,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聲請人基本人性尊嚴,謀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符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所定盡力清償等積極要件,而債務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認可其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至債權人其他意見,或屬空言臆測,或與更生方案認可程序無關,不再一一贅述。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7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0日由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之。││3.自本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共6年,分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9.04%。││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無。││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20,094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54,4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1│阿里實業有限公司│1,420,094元│7,7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