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原告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折合銀
元玖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