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56號聲請人 陳國勛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
商業職業學校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修正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聲請狀對照表所列各條因應目前事實需要,並經第11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創辦及謀其發展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經教育部函覆稱對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有該局99年9月10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155
230號函1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