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15號
原   告  鍾小玲
被   告  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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