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騰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鄭騰龍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鄭騰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59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15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81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5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上開㈠至㈣所示5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開㈤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2月4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5月2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