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展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展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715號、96年度易字第3189號、96年度簡字第774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五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25號、97年度易字第394號、第519號、第834號、第2256號、第2696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罪)、八月、七月、九月、九月、十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
9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
受刑人於96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4月6日,羈押折抵50日,累進縮刑4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2月1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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