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被告丁○○
丙○○乙○○等173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貳萬零肆佰元【計算式:2,200元/㎡×(1,019+592+945+7,778)㎡+(7,600元/㎡×406㎡)=25,82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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