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
6月18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