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即上訴人乙○○
丁○○戊○○丙○○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嬋 即聯豐汽車貨運行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