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0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4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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