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年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佳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