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文通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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