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源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裁定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