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79號
原   告 淡水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綸
訴訟代理人  李依璇 律師
被   告 辛○○
      丙○○
      戊○○
      壬○○○○○○
      庚○○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辛○○負擔其中新台幣玖
佰叁拾元,被告己○○負擔其中新台幣貳佰玖拾伍元,被告丙○
○負擔其中新台幣肆佰肆拾捌元,被告戊○○負擔其中新台幣壹
仟壹佰貳拾肆元,被告壬○○○○○○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肆拾
玖元,被告庚○○負擔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元,被告甲○○負擔
其中新台幣肆佰陸拾伍元,被告丁○○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肆拾
玖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
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
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陳彥綸,原告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
屬合法。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為原告大樓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依住戶管理規約第9條規定有繳納管理
費之義務。惟⑴被告辛○○自民國94年5月起99年4月止共積
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86,400元。⑵被告己○○自97年10
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27,360元。⑶被告丙○○自97年
10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41,610元。⑷被告戊○○自94
年5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104,400元。⑸被告壬○○○
○○○自94年5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32,400元。⑹被告
庚○○自97年10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11,115元。⑺被
告甲○○自95年10月起至98年3月止,共積欠43,200元。⑻
被告丁○○自94年5月起至99年4月止,共積欠32,400元。迭
經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繳交管理費。爰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
催繳及收支管理辦法、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管
理費欠繳明細表、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等影本各1份為證,
被告8人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揭證據,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各給付所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8之管理
費,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附表編號1至8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所有建物建號│應給付管理費│利息起算日│
│││門牌號碼│(新台幣:元)││
├───┼──────┼───────────────┼──────┼──────┤
│1│辛○○│台北縣○○鎮○○○段14738建號│86,400元│99年7月27日│
│││台北縣○○鎮○○街○○○號12樓之4│││
├───┼──────┼───────────────┼──────┼──────┤
│2│己○○│同上段14750建號│27,360元│99年7月27日│
│││同上街140號13樓之8│││
├───┼──────┼───────────────┼──────┼──────┤
│3│丙○○│同上段14067建號│41,610元│99年7月27日│
│││同上街126巷5號4樓之3│││
├───┼──────┼───────────────┼──────┼──────┤
│4│戊○○│同上段14355建號│104,400元│99年7月27日│
│││同上街126巷9號8樓之8│││
├───┼──────┼───────────────┼──────┼──────┤
│5│ 蘇佳瑀蘇純 │同上段14368建號│32,400元│99年7月27日│
││儀│同上街126巷9號10樓之1│││
├───┼──────┼───────────────┼──────┼──────┤
│6│庚○○│同上段14418建號│11,115元│99年7月27日│
│││同上街126巷9號15樓之4│││
├───┼──────┼───────────────┼──────┼──────┤
│7│甲○○│同上段14204建號│43,200元│99年7月15日│
│││同上街126巷7號7樓之4│││
├───┼──────┼───────────────┼──────┼──────┤
│8│丁○○│同上段14286建號│32,400元│99年7月27日│
│││同上街126巷7號16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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