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7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7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