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O二號、第一O三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忠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王忠煜明知自身名下無財產積蓄、無正當職業、經濟狀況不
佳,本即無力清償下述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
⒈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間,在奇摩交友網站結識居住在臺北
地區之 詹淑薇 ,而於同年七月成為男女朋友後,利用遠距交往不易被察覺真相之機會,即自同年八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七年七月間某日,應予更正)起至九十八年(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七年,應予更正)十一月九日止,於電話聯絡時以需要生活費、要與友人合夥生意、工程需要工程款等不實理由接續向詹淑薇借款,並保證清償而施用詐術,致詹淑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借予王忠煜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一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一百二十九萬元,惟業經公訴檢察官蒞庭時當庭予以更正)之金額。
⒉嗣另於九十八年間某日,亦在奇摩網站結識居住在桃園地
區之 林嘉齡 ,而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利用遠距交往不易被察覺真相之機會,即自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月十八日止,於電話聯絡時以做生意週轉等不實理由接續向林嘉齡借款,並保證清償而施用詐術,致林嘉齡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借予王忠煜如附表二所示共計十九萬四千元(起訴書誤載為十九萬七千元,惟業經公訴檢察官蒞庭時當庭予以更正)之金額。
俟林嘉齡循線與詹淑薇聯絡,二人得悉王忠煜均以此方式與 渠等 交往、借款後,始知受騙。
㈡案經詹淑薇、林嘉齡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忠煜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詹淑薇、林嘉齡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一O七七五號偵查卷第二頁至第三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一O六五八號偵查卷第二頁至第三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O二號偵查卷第二O頁至第二二頁)。
㈢告訴人林嘉齡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庭提之存摺內頁影本二紙
及告訴人詹淑薇提出之本票影本九紙、存摺內頁影本十一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借款明細表影本二紙、詐騙金額一覽表暨更正說明共四紙、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一紙(見本院卷第四七頁至第六0頁、第八六頁至第八七頁、第九二頁至第九七頁)。
㈣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二紙(見本院卷第九頁至
第一O頁)及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本院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三六二二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票字第九四五三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全卷。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王忠煜結識告訴人詹淑薇、林嘉齡並與之交往後,分別
向告訴人二人詐借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一百元及十九萬四千元,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分別向告訴人詹淑薇、林嘉齡詐借款項時,各係自始基
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且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持續侵害告訴人二人之財產法益,其對告訴人二人持續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別屬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分別起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之。
㈣爰審酌被告:⑴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
錢,經由網路認識告訴人詹淑薇、林嘉齡後,進而交往以取信告訴人二人,復以各種理由向告訴人二人詐騙金錢;⑵被告詐騙告訴人二人所得金錢分別高達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一百元及十九萬四千元,致告訴人二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⑶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及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詹淑薇部分)┌──┬──────┬───────┬───────────────────┐│編號│日期│金額│方式││││(單位:新臺幣)││├──┼──────┼───────┼───────────────────┤│⒈│97年8月1日│2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現金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德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⒉│97年9月15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⒊│97年11月24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⒋│97年12月5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⒌│97年12月6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⒍│97年12月7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⒎│97年12月9日│2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⒏│97年12月10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⒐│97年12月20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⒑│97年12月23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⒒│97年12月26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⒓│98年1月3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父即 王阿瑞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信義郵局,帳號040115│││││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信義郵局帳│││││戶)│├──┼──────┼───────┼───────────────────┤│⒔│98年1月25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⒕│98年2月12日│120000元│詹淑薇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借得左列金額後,以│││││現金交付之方式予王忠煜│├──┼──────┼───────┼───────────────────┤│⒖│98年2月12日│7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⒗│98年2月13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所提供其指定之某不詳友人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2│││││00000000000帳戶│├──┼──────┼───────┼───────────────────┤│⒘│98年2月14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元大銀行帳戶│├──┼──────┼───────┼───────────────────┤│⒙│98年3月4日│1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父即王阿瑞之信義郵局帳戶│├──┼──────┼───────┼───────────────────┤│⒚│98年3月7日│27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所提供其指定之某不詳友人所申│││││設之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866帳戶│├──┼──────┼───────┼───────────────────┤│⒛│98年3月25日│2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所申設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八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戶)│├──┼──────┼───────┼───────────────────┤││98年3月26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3月29日│1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4月10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4月11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4月30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6月1日│7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6月16日│6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2日│97000元│詹淑薇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向該保險公司以│││││「南山保單質借」之方式借得左列金額後,│││││以現金方式交付王忠煜│├──┼──────┼───────┼───────────────────┤││98年7月2日│48000元│詹淑薇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向該保險公司以│││││「南山保單質借」之方式借得左列金額後,│││││以現金方式交付王忠煜│├──┼──────┼───────┼───────────────────┤││98年7月2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7日│22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10日│3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25日│8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29日│10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7月30日│181000元│詹淑薇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借得左列金額後│││││,以現金交付之方式予王忠煜│├──┼──────┼───────┼───────────────────┤││98年7月30日│22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3日│6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5日│21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6日│5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9日│7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14日│6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19日│25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21日│3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8月30日│2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9月10日│3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9月15日│28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9月17日│8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9月18日│4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9月21日│2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0日│6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0日│4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1日│3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6日│5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7日│5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18日│6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0月22日│170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98年11月9日│3100元│詹淑薇將左列金額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合計│0000000元│└──┴──────────────────────────────────┘附表二:(林嘉齡部分)┌──┬──────┬───────┬───────────────────┐│編號│日期│金額│方式││││(單位:新臺幣)││├──┼──────┼───────┼───────────────────┤│⒈│98年8月23日│20000元│林嘉齡當面交付予王忠煜左列金額│├──┼──────┼───────┼───────────────────┤│⒉│98年8月26日│30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⒊│98年8月29日│5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⒋│98年9月2日│30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⒌│98年9月3日│5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⒍│98年9月6日│5000元│林嘉齡當面交付予王忠煜左列金額│├──┼──────┼───────┼───────────────────┤│⒎│98年9月9日│5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⒏│98年9月10日│30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⒐│98年9月13日│10000元│林嘉齡當面交付予王忠煜左列金額│├──┼──────┼───────┼───────────────────┤│⒑│98年9月14日│6000元│林嘉齡當面交付予王忠煜左列金額│├──┼──────┼───────┼───────────────────┤│⒒│98年9月28日│4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⒓│98年9月29日│4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⒔│98年10月5日│5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⒕│98年10月13日│16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⒖│98年10月15日│1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⒗│98年10月17日│12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⒘│98年10月18日│6000元│林嘉齡將左列金額似匯款方式匯入王忠煜之│││││三信銀行帳戶│├──┼──────┴───────┴───────────────────┤│合計│1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