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智湧

鍾亮榮

鍾明峰

鍾明英

林秀絹

鍾嘉雯

鍾瑋婷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楊陸坤

楊榮坤

黃英香

陳孟嬋

劉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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