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楊雯雅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丁健豐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393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