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黃翊哲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