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右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飛馳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零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