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八九號
聲請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百彰企業有限公司馬│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參萬元│0000000││││遠芬│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