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一四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