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