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0五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人力彈珠台」陸台、「ROCKFEVER」(即跳舞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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