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遠捷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丁○○、戊○○、乙○○等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