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941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3,25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