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部分執行標的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18日本院98年度屏簡字第29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