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戊○○
被 告 乙○○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8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石國鎮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
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石國鎮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