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萬零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伍仟陸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