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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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三月及八月確定並入監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及三年二月確定並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又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再撤銷假釋又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而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甲○○前前因賭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
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三月及八月確定並入監執行,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及三年二月確定並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又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再撤銷假釋又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
矯字第○九六○○三九六三一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七一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雖與上揭函釋日期不符,惟此乃因隨著受刑人累進處遇情形而有異,其累進處遇及假釋,仍應依其實際縮短後之刑期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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