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廖紀淳 於民國95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5月20日起至134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廖紀淳於94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5月26日,約定前1年繳息,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自94年5月26日起至95年5月26日止,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0.525%,自95年5月26日起至96年5月26日止,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0.775%,自96年5月26日起至114年5月26日止,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1.275%,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即目前以年息3.515%計算。第三人廖紀淳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第三人廖紀淳僅繳至96年5月26日止,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廖紀淳於95年6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和平││66-4│建│││99.09│全部│││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93│宜蘭縣五│宜蘭縣五│住家用鋼│1層│2層│3層│││168.04│陽台│13.50││全部│││1││結鄉台興│結鄉和平│筋混凝土│55.76│59.10│53.18││││屋頂突出│18.97│││││││路52巷8│段66-4地│造(3層│││││││物││││││││號│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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