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7年5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15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6月10日函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月12日收受上開命補正函,亦有該函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97年6月23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魏宏安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