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敬揮
被 告 洪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31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及理由要領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90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9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元由被告負擔,餘額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經勘驗原告提供之光碟錄影內容,判定雙方過失各半。
二、修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元,其中材料費6,875元
,應折舊9成,應扣6,188元,餘額為19,812元。
三、尚未修車但估價金額為13,948元,但根據原告自己提供蝦皮
購燈紀錄加上折舊經核定為7,000元,加上工資5,000元,
共計12,000元。
四、以上2項合計為31,812元,因責任各半,故原告應負擔金額
為15,906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