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告 洪瑋伸
被告 劉書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就 陳光棋 、 李衍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一併說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廖宏偉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