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告 洪瑋伸

被告 劉書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就 陳光棋李衍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一併說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廖宏偉

法官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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