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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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許芳維堃煜 工程行

吳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萬3,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吳奕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吳奕萱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立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陸續向原告借款3筆合計300萬元,並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3紙交予原告收執。其中附表編號1、2之借款,依據各該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之展期約定書第2條第7款、第3條第2款借款利率之約定,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另依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0條、第11條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約定,借款到期或經原告主張加速到期者,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機動調整。而附表編號3之借款(非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則依據各該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之展期約定書第2條第7款、第3條第2款借款利率之約定,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55%。詎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自113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原告復於114年2月4日對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吳奕萱寄發催告函,惟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吳奕萱迄今置之不理,迭經催討無效,迄今仍積欠本金101萬3,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依各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項之約定,其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就系爭債務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吳奕萱既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1萬3,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展期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及收件回執、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資料、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等為證(訴字卷第19頁至第14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經查,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邀同為被告吳奕萱為前揭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然其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系爭債務迄未清償,已如前述,依前揭規定,被告許芳維即堃煜工程行自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吳奕萱為前揭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並得同時為全部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36萬2,335元

3萬6,224元

2.295%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2萬6,131元

2.295%

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4萬3,552元

5萬4,355元

2.295%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8萬9,197元

2.295%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0萬8,008元

1萬0,813元

3.375%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萬7,195元

3.375%

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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