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財產所有人榮成紙業股份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代理人 黃柏嵎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52號(原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500號)被告 陳宗業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榮成紙業股份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第45
5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宗業被訴於擔任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廠長期間違法使用農地,經聲請人針對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諭知不法利得之沒收(見105年度蒞聲沒字第2號聲請書)。
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公司派員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聲請意旨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又本件相對人參與本案後,在相關刑事訴訟進行期間,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峻弦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