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林恆志 被告 張鈺明 被告 張郁雯 上列被告張鈺明因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2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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