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債權人 賴宗賢 法定代理人 賴聖德 兼法定代理 陳淨觀 ○0號上列債權人賴宗賢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徐偉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宗賢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請補具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賴聖德之簽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徐偉智(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