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聲請人 吳玲音 即 吳賴奇緣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吳玲音即吳賴奇緣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玲音即吳賴奇緣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被繼承人吳賴奇緣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